汉口学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
日期:2014-12-05  发布人:传媒学院  浏览量:612

汉口学院[2014]70

关于印发《汉口学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落实省人民政府《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暂行办法》(鄂政发【2013】60号)和省科学技术厅、省教育厅《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鄂科技规【2014】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汉口学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

                               2014年7月9日

(此页无正文)

主题词:科研  经费  管理

汉口学院学校办公室               2014年79日印发  

录入:科研处  校对:逯明            共印5份

附件:

   汉口学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

    为落实省人民政府《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暂行办法》(鄂政发【2013】60号)和省科学技术厅、省教育厅《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鄂科技规【2014】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学校拨付专项资金,资助本校科研团队对所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转化开发;支持科研团队以“创办学校科技企业”、“与校外单位联合创办企业”、“科技成果转让”、“科技成果入股校外企业”、“兴办独立股份制企业”等形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二、教师在认真履行所聘任岗位职责的前提下利用所在科研团队的科技成果在岗创新创业,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三、经董事会同意,教师可以离开所聘任的岗位创新创业。离岗五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工资停发;“五险一金”由学校代缴,费用自理;工龄连续计算,按校内规定正常调整档案工资。离岗五年内可以返回原岗位工作。

    四、“创办学校科技企业”、“与校外单位联合创办企业”、“科技成果转让”等形式实施成果转化的科研团队,科技成果转化所取得的现金收益(总收入扣除直接费用)的80%由科研团队负责人和成员享有;其余20%由学校以专项资金的形式资助相关科研项目。

    五、“科技成果入股校外企业”、“兴办独立股份制企业”等形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科研团队,科技成果转化所取得股权的95%归科研团队所有;其余5%的股权作为学校荣誉权参股股权。

    六、在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与收益分配过程中发生的权益纠纷,由学校与科研团队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七、本细则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汉口学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2014120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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