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口学院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促进我校学术活动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和《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40号令),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员工、学生及以汉口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兼职教师和外聘教师。
第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二章 调查和处理程序
第四条 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办公室设在科研处,负责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或投诉,向学术委员会报告,由学术委员会决定是否实施调查。
第六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学校可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七条 对需要调查的举报或投诉,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与调查事件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3-5名相关学科专家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
第八条 调查小组负责收集分析有关材料,对举报内容进行查实,并形成调查报告提交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调查报告经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核实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对被举报人存在学术不端行为与否及不端行为的严重程度做出处理结论。调查小组成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九条 举报人、被举报人以及相关人员应接受并积极配合调查。校学术委员会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做出评判意见前,应当听取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影响重大的可以举行听证会。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评判意见,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校长办公会根据学术委员会提出的评判意见和初步处理意见,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处罚决定。
第十一条 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如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申诉书后30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诉人。
第十二条 调查处理过程中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保护举报人利益和被举报人的申诉权利以及相关当事人的知情权。在有关举报未被查实前,调查机构和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公开有关信息。
第三章 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 经校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的学术不端行为,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做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暂缓晋升或取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五)辞退或解聘;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十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五条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第十六条 查处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经查证核实,对没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不正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澄清、正名;对举报人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的,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 复核
第十七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应当交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学校或者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九条 由校学术委员会复核做出的决定为最终裁决。异议人或申诉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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