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口学院科学研究经费管理办法
日期:2019-11-15  发布人:传媒学院  浏览量:30

汉口学院科学研究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调动教职工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有效、合理地使用科研经费,创造更好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财政制度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何种资金来源渠道,科研经费一律纳入学校财务处,按照“统一管理、分项建账、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科研经费分类、立项

第三条  科研经费:按其来源不同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两大类。

1、纵向科研经费:指国家、省部、市、厅(局)各部门拨付的用于科学研究的各类基金或专项经费;

2、横向科研经费:指企、事业单位委托学校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成果的产品化和工程等科研工作而汇入学校的各类经费。

第四条  科研项目立项管理:科研经费到账后应及时认领,项目负责人凭立项批文或者科研合同到科研处进行立项登记,办理立项入账手续。

第五条  科研经费发票管理:科研经费到款后统一由财务处开具正规发票。需预借发票的,按科研处发布的预借发票流程办理。

横向科研经费到账后,由财务处统一代扣税金。

第三章  科研经费主要开支范围及管理费

第六条  科研经费主要开支范围:科研经费必须用于与科研项目有关的各项工作,其中纵向项目经费按批准立项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管理,横向项目按合同约定管理。

1、科研业务费:设计、测试、计算、分析费;调研费、学术会议费、旅差费;资料费;印刷费;发表论文版面费;专著编辑出版费;学术会议、成果鉴定费;专利申请费以及必要的招待费等;

2、实验材料费:元器件、器材等消耗品购置费、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等;

3、仪器设备费: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

4、协作费:与外单位协作进行项目研究工作时向对方支付的费用;

5、科研津贴费:横向项目可根据到账经费提取不超过20%(税前)作为科研津贴费,科研津贴费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分配,并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6、科研奖励费:横向科研项目按合同完成、验收结题后,可按到账总经费数额提取不超过15%(税前)的科研奖励费,奖励费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分配,并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7、其它费用:包括与科研工作有关的咨询费、交通费、通信费、网络使用费,项目需要聘请有关人员或临时工等各种费用。

第七条  科研项目管理费:学校暂不从科研项目经费中提取管理费。

第四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科研经费部分:实行科研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1、在项目申请书和科研合同中正确列出汉口学院银行账号,确保拨款单位拨付的科研经费能够正确及时地汇入学校的银行账户;

2、按照项目研究进展的需求编制经费预算,确保科研进程中经费的合理使用,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完成;

3、科研经费必须经过项目负责人的签字批准才准予开支,科研经费只允许用于科研工作所需的开支,任何人不得占用或挪用项目科研经费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用途。

4、接受有关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和审计。

第九条  财务处是科研经费的监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为每个正式立项的科研项目设立专项科目进行单独核算管理;

2、根据合同和科研工作对经费使用的特点,对经费实施监管,协助项目组进行经费的开支和报销等工作。

第十条  科研处是科研经费的协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协助项目申请人在项目申请和合同的签订过程中进行有关经费预算编制等相关事宜;

2、监督科研项目的进展和经费使用,要求项目负责人合理使用经费;

3、根据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审批项目经费的开支和报销。

第五章  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所有科研经费的开支,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提交科研处审核,经分管科研校长和分管财务校长审批,然后由项目组人员持经费本到财务处审核报账。

第十二条  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可以跨年度累计使用,项目结题或验收前,项目账上经费不得少于总经费的20%,超过该数额的开支特殊情况需要报分管科研校长审批。

第十三条  使用科研经费购买的固定资产(非转外资产)必须到资产处建账建卡,该固定资产的使用权属于科研项目组,但该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学校。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学校有权停止项目经费的使用,并根据其具体情况,经分管科研校长批准后,由财务处分期从项目负责人的工资中扣除已支取的项目经费。

1、自项目批准之日起,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合同指定工作的项目;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方向或工作内容的项目;

3、自行中止研究或服务工作的项目;

4、项目到期不能按时结项,又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项目;

5、拒不接受检查的项目。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的剩余经费仍由财务处管理,但使用权仍属项目组,作为后续项目的启动经费和添置必要设备的所需经费。使用时间可不受限制,但开支和报销必须按照第三章和第五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科研处保留科研项目合同正本原件一份存档,财务处保留科研项目合同副本原件一份存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相关规定作废。

                                     科研处

                                2019年9月23日

附件下载:汉口学院科学研究经费管理办法201909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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